徐州
“
临准郡
,
汉置
.
章帝以合下那
,
太康元
年复立
。”
荆州
“
顺阳郡
,
太康中置
。”
荆州
“义
阳郡
,
太康中置
。”
上述这些西 晋太康年间新置的郡
,
大都处在
西晋与吴国交 界地带
,
南北双方均有屯田
;
有的则是 吴 国屯田集中的地区
,
如毗陵典农
校尉所在地
。
因此
,
这些郡之所以设置 于太
康二年以后的这段时间
,
明显同西晋 于太康
元年灭吴之后对这一带屯田区实行改农官为
郡县的措施有关
。
特别明显的
,
莫过于宜城
郡与毗陵郡之设置
。
按宣城郡
,
其辖县有宣
城县
。
而宣城县吴国在此有屯田
,
《三国志》
卷5 5
《吴书
·
蒋钦传
》谓蒋钦
曾
“
屯宣城
”
,
并在此设有
“屯吏”
以主管屯田
。
又吴之毗
陵
,
本为吴分会稽
、
无锡以西地区设置的屯
田区
,
吴在这里 设有毗陵典农校尉
。
因此
,
太康二年之设宣城郡与
“省
校尉为毗陵郡
”
,
显然是把
“罢农
官
”
和以
“诸典
农皆为太守
”
的法 令推广及于 原东吴境内屯田区的结果
。
如果再以
《宋书
·
州郡志
》校之
,
西晋
灭吴之后把东吴屯田区改为郡县者
,
较
《晋
书
·
地理志
》所载更 为广泛
。
《宋书》
卷3 5
《州郡志》云
:
扬州丹阳尹之
“
傈阳令
,
汉旧县
,
吴省为屯田
。
晋武帝太康元年复立
。”
扬州丹阳尹之
“
湖熟令
,
汉阳县
,
吴省为典农
都尉
。
晋武帝太康元年复立
。
”
扬州 淮南太守之
“
于湖令
,
晋武帝太康二年分
丹阳县立
,
本吴督农校尉治
。”
南徐州南琅邢太守 之
“江乘令,
汉旧县
,
本属丹
阳
,
吴省为典农都尉
。
晋武帝太康元年立
。”
南徐州之
“
晋陵太守
,
吴时分吴郡无锡以西为
毗陵典农校尉
。
晋武 帝太康二年
,
省校尉
,
立为毗陵郡
,
治丹徒
,
后复还毗陵
。
元帝改为晋陵
。
’‘
南徐州临准太守之
“
射阳令
,
前汉属临准
,
后
汉属广陵
,
三 国时废
,
晋武帝太康元年复
上引诸条
,
均谓其县为汉时旧县
,
孙 吴 时
“省为屯田”
或
“省为典 农都尉”
,
即只设
屯田管理机构
,
不复有县制
。
又皆云晋武帝
太康元年
、
二年复立
,
意 即西晋灭 吴之后
,
把 孙吴时省去的县制再度恢复
。
既然这些 地
区
,
原来都是东昊的屯田区
,
只有屯田机构
的设置 而无郡
、
县的设置
,
晋既省去其屯田
机构
,
又都恢复其郡
、
县 设制
,
这难道不是
把早已在北方推行的
“罢农官以
均政役
,
诸
典农皆为太守
,
都尉 皆为令长
”
的立法在东
吴 地区付诸实施吗?
仅就上面所举事实
,
就可以清楚地看出
这样的事实
:
在魏末
、
晋初两次宣布
“
罢农
官以均政役
,
诸典农皆为太守
,
都尉皆为令
长
”
的法令以后
,
确曾雷厉风行的实行过
。
其实行的时间
,
北方在咸熙元年以后 和西晋
武帝泰始年间
,
南方在西晋灭吴 之后的太康
元
、
二年间或稍晚
。
通过这一过程
,
无论是
北方与南方的民屯制度被普遍废除了
。
原来
被区分为二的州郡系统与典 农系 统
,
灭吴之
后被全部合而为 一 了
。
也就是原来曹魏与东
吴的屯田民
,
除转为租佃型军 屯者外
,
绝大
部分都编户齐民化 了
,
因而带来了编户民数
量 迅速上升的趋势
。
舞别是太康元年颁行 占
田法令以后
,
进一步确认了 屯田民编户化时
所占有土地的私有权
,
于是出现 了一两年之
间户数上升百分之五 十的局 面
,
于是民屯制
度废除后 屯田民的主要去向问题
,
就明如观
火 了!
〔作者高敏
,
郑 州大 学历史所 教授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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