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失街亭斩马谡与蜀军的战斗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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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对蜀军进行大刀阔斧地 整顿 , 以提高其战斗力 。 以上两方 面都表 明 , 马傻 的被斩 , 与其说 是他 罪有应得 , 不如说 是他可悲 地充当了 当时政治军事需 要的牺牲品 。 中国封建社会 虽有法律 , 但执法者完全可以凭 自己的好恶和需要来解释 它和运用它 。 杀 人活人 , 在很大程度 上取决于执 法者的 需要甚至是 个人好恶 , 从而带有 明显的 随意性 。 诸葛亮 曾对蒋碗说过 :“孙武所 以能制胜于天下者 , 用法 明也 ”。 下 面就让我 们看看 孙武的 “ 明法 ” 究竟 是怎么一回事 。 《史记》卷6 5《孙子吴 起列传》称 : 孙子武 者 , 齐人也 。 以兵 法见于吴王阖庐 。 闹庐日 : “子 之十三篇 , 吾尽观之矣 , 可以小试勒兵乎? ” 对日 ,“可。” 阂庐日 :“可 试以妇人乎? ” 日 : “可。”于 是许之 , 出宫中美女 , 得 百 八十人 。 孙子 分为 二队 , 以 王 宠姬二人各为队长 , 皆令持戟 , 令之曰 : “汝知而 心与左右 手背乎? ” 妇人日 : “知之。” 孙子日 :“前 则 视 心 , 左视左手 , 右视右手 , 后 即视背 。” 妇人曰 : “诺。” 约束即布 , 乃设铁钱 , 即 三令五 申之 。 于 是 鼓 之 右 , 妇人大笑 。 孙子日 :“约 束不明 , 申令不熟 , 将之罪 也 。” 复三令五中而鼓之左 , 妇 人复大笑 。 孙广 日 :“约束不明, 申令不熟 , 将之罪也 ; 既已明而不如法者 , 吏士之 罪 也 。” 遂斩队长二人以拘 。 川其 次为队长 , 于走复鼓之 。 妇人左右前后跪起皆中规矩绳墨 , 无敢出 声 。 这便 是历 来为人称道 的孙 武杀吴王二宠姬以明法的故事 。 其实谁都知 道这是一场 试验沙的演 习 , 只 是孙 武有意假戏真做而已 。 尽管这样作 的结果确实收到了明显效果 , 但那两 位没能 制 止 众妇人 大笑 的队长难道就罪当斩 首么?况且孙武 既然 再三声称 “约 束不明 , 申令不热 , 将之 罪 也 ”, 为什么 “将” (即孙武)有罪而 不 自惩 ,“ 吏士 ” 有 罪则定斩 不饶?在这里孙武 的 “法” 无 沦 对人对己都是不 “ 明 ” 的 。 因此 , 孙 武的 “ 明法 ” , 从从 严治军这个 角度看是 可取的 ; 但为了某 种需要而斩罪不 该斩的人 , 尽管这种需要并不坏 , 这种作法是不 足取的 。 人们常把诸葛亮的斩马逻 当成 “ 明法 ” 的典范而推崇备至 , 其实他又何尝做到了这一点 。 他 用法 的宽严 , 同样取决于 形势 的 需要 。 《三 国志》卷4侃 李严传》称 : 亮以明年(按指建兴九年)当出军 , 命(李)严以中都护署府事 。 严改名平 。 九年春 , 亮军 祁山 , 平他 督运事 。 秋 夏之际 , 值天霖雨 , 运粮不继 。 平遣参军 孤 忠 、 督军 成 落 喻 指(旨) , 呼亮来还 。 亮承川退 军 . 平闻军退 , 乃更阳惊 , 说 : “军 粮 浇足 , 何以便归? ” 欲以解己不办之责 , 显亮 不 进之愈也 。 又丧后仁说 “军伪退, 欲以诱贼与战 。” 亮具 出其前后手笔书疏本末 , 平 违错章灼 。 平辞穷情竭 , 首谢军负 李 严假传圣 旨 ,_ } 二欺 天子 , 一下诬大 臣 , 并造 成 此次 北伐中途 夭折 的恶果 , J专罪责无疑 要比马 傻 严重得 多 。 但奇怪 的是诸葛亮却并不主张 杀他 , 而只废其为平民 。 此 事正好从 反l ( l f证明 诸葛亮之斩马误完全是 出于 当时 的政 治军事 需要 ; 而此 时他无此需要 , 因此对李严能不杀则 尽 量不杀了 。 又据 同卷《刘 封传》称 : 封既 至(成都) , 先主责封之侵陵(孟)达 , 又不救(关)羽 。 诸葛亮虑 封 刚 猛 , 易世之后终难制御 , 劝 先主 因此除之 , 放是赐封死 , 使自裁 。 封叹日 : “恨不 用孟子 度之言! ” 先主为之流 涕 。 刘封为刘备养子 , 虽然 有罪 , 但未必就是 死罪 、 况且刘备原也没有要杀 他 的意思 , 只是在 诸葛亮的劝说下 才令其自裁的 。 而 诸葛亮极力劝说刘备处 死 刘封 , 也并不是为了惩其罪责 , 而只是 “虑 封刚猛 , 易 世之后终 难制御 ” , 纯 粹是 出于除 掉后患 , 以免将来对刘禅构成威 胁这 一 需要 。 这说 明为了某 种政治需要而杀人 , 对于诸葛亮 来说 , 并非始 于斩马傻 , 早 在十年以 前 他就已这样作了 。 尽管诸葛亮在斩马误的 同时也承担 了自亡 “授任 无方” 和 “明不知人” 的责任 , 尽管事后他 又认真总结了街亭乃 至此次 北伐失败 的深刻教训 , 并对 蜀军严加整顿以提 高其素 质 和战斗 力 , 但是他的这种出于某种政治需要而杀罪 不至死者的做法 同样是不 足取的 , 特别是不能把 它 当作 “ 明法 ” 的楷模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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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 2018-02-14 上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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