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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论关于曹魏屯田制的几个问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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见 , 改河内郡野王 县为郡并设太守 , 仅仅在 魏末晋初很短一段时间内 . 即野王郡很快就 并入了河内郡 , 野 王仍为 县制 。 由此益 见 野 王太守之设为一时的权宜措施 。 通过魏末 改野王典农中郎将为野王太守之事 , 更可想 见原武典农之突然变成原武太守 , 也是出于 同一原因 。 曹魏时作为 郡级农官治所的县 , 除原武 、 野 王之外 , 是否还有改为郡并设太守的呢? 这在 《三国志 · 魏书 》及《晋书》诸列传中 很难看出 , 但在 《 晋书 · 地理声》所载泰始 二年新置郡中却可以发现一些线索 。 试举数 例如下 : 第一 , 极 郡 : 《 晋书 》卷1 4《地 理志上》 载汲郡 , “泰始二 年置 ” 。 考曹魏时无汲郡 , “ 黄初中分 河内郡置朝歌郡 , 级县属焉 ” @ 。 然而 , 《晋书》卷2 3《何曾传》谓明帝即位 后 , 何曾 “累迁散骑 常侍 , 汲郡典农中郎将 ”, 同书卷4 0 《贾充传》 , 也谓贾充仕魏 , “累 迁黄门侍郎 , 汲 郡典农中郎将 。 ” 由此可见 , 曹魏时的汲县 , 确设有郡级农官 , 《晋书》 之所以称极郡为极县 , 是从西晋时之制而 言 。 既然曹魏的朝歌郡所属汲县设有郡级农 官 , 西晋泰始二年再一次明确宣布废除民屯 制度时期改以为郡 , 可见也正因其地有郡级 农官之故 。 第二 , 襄城郡 : 《晋书》卷1 4《地理志 上 》 谓襄城郡 , “泰始二年置 。 ” 同书 《地 理志序 》也说 : 晋 “凡增置 郡国二十有三 ” , 其中便有襄城郡 , 二 处所云相同 , 不 可能均 误 。 再考魏之襄城 , 属颖川郡 , 且有典农中 郎将之设 , 如 《三 国志》卷2 3《魏书 · 裴潜 传 》注引《魏略》载黄朗事迹中 , 便言及黄 朗于文帝 、 明帝之间 “迁襄城典农中郎将” 。 然则西晋泰始二年新设襄城郡 , 也包含有改 襄城典农为襄城太守而设郡的信息在内 。 第三 , 顿丘郡 : 《晋书》卷1 4《地理志 上 》亦谓顿丘郡 , “泰始二年置 。 统县四 , 户六千三百 。 ” 且同卷《地理志序》中 , 谓 西晋 “凡增置郡国 二十有三 , , , 其中也有顿 丘郡 。 考曹时 , 无顿丘郡 , 魏只有顿丘县 , 属 阳平郡 。 但曹魏时顿丘县有民屯 。 《晋书》 、 卷5 1 《束哲传》载束氏的广农之议曰 :“又 曹魏氏徙三郡 民在阳平 、 顿丘界 , 今者繁盛 , 合五 、 六千家 。 二郡田地 逼狭 , 谓可徙还西 州 , 以充边 , 赐其十年之复 , 以慰重迁之情 。” 按魏之徙民 , 往往以之屯田 , 徙之于 阳平 、 顿丘者 , 也有可能以之屯田 。 结合 《水经 · 淇 水注 》所载建安九年时 , 曹操就在淇水流 经 顿丘县处兴建水利 , 又徙九原 、 西河诸胡于 此地等情况考察 , 益知曹魏时顿丘有民屯 。 故泰始二年再次宣布废除民屯时 , 改顿丘 县 为顿丘郡 , 且户数亦为六千多 , 与束哲所云 徙民之数大体相符 , 益知应为把顿丘县屯田 区改为郡 , 应同样属 于以典 农为太守之列 。 此外 , 在 《晋书 · 地理志 》中 , 还记载 了一些泰始二年新置郡国的名称 , 是否也与 废除民屯之后改典农为太守之制有关者 , 尚 不敢断言 。 但仅就上面所列三郡而言 , 再加 上原武太守与野王太守之临时设置 , 已足以 说明魏末晋初确广泛推行了罢屯田后改典农 为太守之制 。 许多原曹魏境内屯田民就是在 这过程中编户化了 , 这就无怪乎太康元年之 前户口数量会突然大幅度上升 。 事实证明 , 太康元年之后 , 西晋政权对 原 东吴境内的屯田民的处理 , 也采取 了同样 的办法 。 也就是把原东吴境内屯田集中地区 所设置的农官与机构 , 大都废去而恢复其郡 县设置 。 其见于 《晋书》卷1 4《地理志下》 者 , 约有如下一些 : 扬州 “宣城郡. 太康二年( 2 5 1 )置 。” 扬州 “毗陵郡, 吴分会稽 、 无锡已西为屯田 , 置典农校尉 。 太康二年 , 省校 尉 为毗陵 郡 。” 扬州 “晋安郡, 太康五年置 .” 扬州 “ 南康郡 , 太康三年置 。 ” 徐州 “ 东莞 郡 , 太康中置 .” 《三国会要》卷《方域下》8 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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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 2018-04-28 上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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