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国艺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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穿皮札,违者处以极刑。此等靴样传于外,必致制度紊乱,宜加显戮,奉旨:“这
等乱法度的,都押去本家门首枭令了,全家迁云南。”
显然,政府循“理”以行,强调日常生活中等级差别,甚至连穿鞋样的事
也加以等级规定。永乐时,其禁限又有新内容:
永乐九年七月初一日,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:“乞敕下法司,今后
人民倡优装扮杂剧,除依律神仙道扮,义夫节妇,孝子顺孙,劝人为善,及欢乐
太平者不禁外,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、驾头、杂剧、非律所该载者,敢有
收藏、传诵、印卖,一时拿送法司究治。奉旨:“但这等词曲,出榜后,限他五
日,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毁了,敢有收藏的,全家杀了。”(同上)
这又是依据着朱学精神而对杂剧表演实行的限制。此外,明初朝廷还在
名字称呼、剃头样式方面作了严格的禁约(参见上书同卷)。
由此可看出,崇尚朱学的社会思潮在当时文化生活和社会日常生活中
的影响。这种影响的更为深刻的表现,是对于其时人们思想观念和精神生活
方面的约束。这即是“存天理,灭人欲”一类的理学主张成为其时大多数人
的人生守则和人生道德修养之极致,社会、国家也从舆论或行政的角度鼓励
人们这方面的实践。黄瑜(?—1497)《双槐岁抄》所记大和一家礼教森严的
家庭生活,以及政府对于当事人的奖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:
大和司家事,严而有恩,凛如公府。子孙小有过,颁白者犹鞭之。每遇岁
时,大和坐堂,群从子皆盛衣冠雁行立左序下,以次进拜,跪奉觞上寿毕,皆肃
容拱手,自右趋出,足武相衔,无敢参差者。舆论谓有三代风,子孙从化,驯行孝
谨。执亲丧,哀戚甚,三年不御酒肉。食货田赋之属,各有所司,无敢私。凡出
纳虽丝毛事,咸有文可覆。诸妇惟事女红,不使豫家政。内外极严,舆台通传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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