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
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
”。“
第二个不同 点
,
是 公 共权力 的设立
,
这种公共权力已不再
同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直接符合了
。
构 成这种 权力的
,
不仅有武装的人
,
而且还有物质的
附属物
,
如监狱和各 种强制 机关
’ ,
。
“
为了维持这种 公 共 权 力
,
就需要 公民 缴纳费用
—
捐税
”。“
官吏
既 然掌握着公共权力 和征税 权
,
他们就作为社会机关而驾于社 会之上
。”
国家所包含的这些内容
,
在
氏族社会里是完全没有的
。
邪马台国 当时统辖着二十八 个国家
。
它 与 这 些国家之间并非隶属 关系而是联盟关系
,
它们本身都
有自己的 独立性
。
这 些所 谓的 国家本质上就是 各个不同的部落
。
卑弥呼本人 也并非真实的 国王
。
据
《魏志
·
侨人》记载
,“其
国本亦以男子为 王
,
住七 八 十年
,
侨国乱
,
相 攻伐历年
,
乃共立一女子 为王
,
名曰卑弥呼
”。
从这 里看出卑弥 呼并不是在 军事上 和 政治上有超群的才干
,
因而于相攻伐中取得领导地
位
,
而是在各 个部落集团之间相互攻伐
(攻伐的 原因不明)
至不可 开交 时
,
经过 协商
,
共同 拥立的一
位领袖(她
“
事鬼 道
,
能 惑众
”,
这在笃信神鬼的邪马台国是受尊敬的)
。
这 些 所谓的国家并非臣服于邪
马台国
,
牙卜马 台国对这 些 国家也没有真正的 权威
。
正因如此
,
所以在 女王卑弥呼 死后
,“
更立男 王
,
国
中不服
,
更相诛 杀
”,
即 国中不同意立男王
,
就可以大动干戈
,
直至立卑弥 呼宗女去与为 王
,
大家都同
意
,
才停止相互攻杀
。
由此可见
,
邪 马 台 及其所统诸国之间不是 宗主 国与附属国的 从 属 关 系
,
它 们之
间是既相互联合
,
又各 自独立的松散的邵落联 盟
。
各氏 族 邵落
,
在它们从采集经济向对植物进行种植的农业 生产过 渡时起
,
就自然 地逐渐的定居下
来
,
因 为植物的种植 和栽培都需要生 长时间 的
。
当邵落定居后
,
在其居住的地 方以外
,
还要 有一定数
量的土地作耕地
,
同时 还要有可 供狩 猎和捞鱼的 地方
。
因之
,
各部落都需要有较宽阔的地域
。
邓 马 台国虽然 统辖着那些联盟的国家
,
但并没有把这些国家按 行政区域打 破他们之间的界限
,
对
部 落和 成员按行政区域进行新的划 分
。
同时
,
这 些部落 和 成员并没有流动到其他区域
,
而是 保存着旧
的家庭公社或氏 族公 社的习惯和纪律
。
他们仍居 住在原来的地区
,
与邻 居部落仍按原来的 边界来分界
。
各部落的成员仍隶属于本部落
,
即属于按血 缘 关系组织起来的氏族或 部 落
。
其次是关于
“公
共权力 的设立
”。
构成这种
“
公共权力
”
的首 先是武装
,
这种武装是用来对付和控
制奴隶的公共 权 力
。《
魏 志
·
侨 人》中没有关于武装部队的记 载
。
步及军队方面的有两句话
,
一句 是说
卑弥呼
“
居处宫室楼观
,
城栅严设
,
常有人持兵守卫
”。
这里说守卫者时
,
用的是
“
常有人
”
这个词
,
而 不是用
“
军卒
”
或
“
兵 士
”,
显然
“
常有人
”
不是指军队或禁卫 邵队 而言
。
另一句话是
:“
兵用矛
、
盾
、
木弓
”,
这 里的
“
兵
”
字可 理解为军士
,
但 从《侨人》 全文看
,
理解为武器更为合适
。
由 此可见
,
邪 马
台国 这时 还没有正规的武装部队
,
也没有专门执行镇压任 务的组织或机构
。
至于执 行 守卫任务的人
,
在情况紧急时刻
,
统 治集团临时 调动他们去执行镇压任务
,
也不是不可 能 的
。
至于
“
物质的附属物
,
如 监狱和 各种强制机关
”,
或 类似监狱之 类的机构
,
在《魏志
·
楼人 》中并
没有记述
。
“
为了维持这种 公共权力
,
就 需要公民墩纳费用
—
捐 税
”。
《侨人》中记载有
“
收 租 赋
”
一句
,
这句话可以理解为向部落成员征收 捐税
。
因中国早已有赋税制 度
,
汉 朝 实行的所谓
“
更赋
’,
和
“
算赋
”
都是捐税的一种形式
。
但
,
这句也可 理解为家庭公社 或氏 族公社向邵落的首领或
“
王
”
交 纳租税
。
因
为这时的土地还是属于农村公社所 共有的
,
个体家庭只是在公 社 范围内使用土地进 行生产劳动
,
所以
不能由个人 去缎纳租斌
。
氏族或 公 社向邵落或联盟 的首领交赋税
,
这是在生产资料集体公有制度下
,
为集体进行的贡纳
,
这与公民个人向国家交纳捐税是性质根本不同 的两种事物
。
“
公共 权力
”
的 主要内容 之一是官吏
,
他们掌握了公共 权 力 和征税权
,
于是就作为 社会 机关而凌
驾于社 会之上
,
拥有无 限的
“
权威
”。
按《 魏志
·
倏人》记 载
,
邓 马 台等各国均有官吏
,
有的官少(一
国只有正 副两个 官)
,
有的 官多 (如邪马 台国有四个官吏
,
还不包括大夫们)
。
在各国集市中
,
交易有无
,
使大侨进行监督
。
而
“
自女王 国以北
,
特置一大率
,
检察诸国
”。
这里的 大侨
、
大率
,
都是 官吏
。
在同
中国交往中
,“
自古以来
,
其使 诣中国
,
皆自称大夫
。”
这 些记载说明邪 马 台国已经有了对国内外事物进
行管理的人 员
,
最 高的是
“
王
”,
自
“
王
”
以下设 置了一些官吏
。
但
,
这 些官吏与其说是官
,
莫如说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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