魏大致 相同
,
而文 献所记在名称 上 有些杂
驳
。 如 陈表
、
顾承 各为一郡 农官
、
属于 校
尉级 官员
,
但文献 中却一 律称 之为 都尉
;
又督农 校尉
,
典 农 校尉 应是 同一级 官员
,
何 以又 有不 同称 呼 ? 颇 疑 它是传 写有 误
,
却又无善 本可 校
。 屯 田 卒平 时务 农
,
战 时
为 兵
,
没 有摇役 负担
。
正如
《吴志
· 陆 凯
传》 所说 那样
:
“先帝战 士
,
不 给他役
,
使春 惟知农
,
秋 惟收 稻
,
江 绪 有 事
,
责
其死 效
”
。 此外
,
屯 田卒 是 世 袭 兵
,
父
死子 继
,
大 致与 曹魏不 殊
,
屯 田 客 以 务
农交 租为主
,
不 负担兵役 摇 役
,
和 曹 魏
的屯 田 客颇为近 似
。
《
吴 志
·
孙 休 传》
云
:
永 安六 年
( 公 元2 6
3 年)
十 月
,
承相
( 蹼 阳)
兴建 议取 屯 田万人 以为 兵
,
可见
屯田 户平 时并 无充 兵的义 务
。
屯田 的剥 削
率
,
史 书没有 记 载
,
根据曹 魏及晋 南北 朝
的 事 例推测
,
它只能 采用分 成制
,
以是 否
使 用官 牛
,
区别租 率高低
,
因之 与曹魏也
应大 同小异
。 不 论 民 屯 与军屯
,
南 方的 山
越和北 来的 流民应 占绝大多 数
。
当时屯 田
的人 户为 数颇 多
。
《昊志
·
吕蒙传 》 云
:
“ 拜庐江 太守
,
别赐 寻 阳 屯田 六 百户
。
”
一 次 赏赐 即可拔 去 六百户
,
则寻 阳一地 屯
田 户 必 在此数 几倍之 上
。《吴 志
·
孙 权传》
,
赤 乌八年
( 公元 2 4 5 年)
八月
,
遣校 尉 陈
勋 将屯 田 及 作士 三万 人
,
凿 句容
( 今江苏
句容)
中道
。
”
这次 调拔人 员 包 括 屯 田
客
,
也 包括 作士
( 田 兵)
,
数 量 不 算 太
少
。 又如
《吴 志
·
诸 葛格传 注》 引 《吴书》
云
:
“ 赤乌 中
,
诸郡 出部伍
,
新都都尉 陈
表
、
吴 郡都尉 顾承
,
各率所 领 人 会 佃 毗
陵
,
男女 各数万 口
。
” 按最 低标 准每郡 出
两 万人 计
,
此 次会佃 已有 四 万人之 多
。 考
吴 国灭 亡时
,
尚有兵 二十三 万
,
则吴 国全
盛 时期
,
包括 田 兵和 屯 田客 在内
,
全 国屯
川户 口必 远远超 过这个 数字
。
吴 国的屯 田 事业
,
根据 水乡的 特点
,
经营 的农 作物多为 水稻
,
对于 水利灌 概颇
为重视
。
如
《
水 经江 水注》 所记
,
“ 吴 时
旧立 屯于水 侧
, 引 巴水以 溉 田
”
。 又
“ 富水
左 右
,
公私 割溉
,
金成沃 壤
,
旧 昊屯所 在
也
。
” 杨 守敬云
:
“在今
( 安 徽)
兴 国州
东南
。
” 这些 零星记 录
, 却 反映 出东吴 屯 田
的 特点
。
《
水 经注》 又云
:
“ 大 江右岸 有
厌里 口 安 乐浦
,
从此 至武 昌
,
尚方 作部诸
屯 相接
,
枕带 长江
。
”
尚方 作部是 官工业
作坊
。
《水经注》 又记 金女
、 大文
、
桃班
三 治
,
吴 旧 屯所 在
。
“ 治
” 字 是 冶 字 之
误
。
这里是 三 处 官府经 营的 铁矿
。
这 一类
的屯
, 就是屯 邸 山泽 之屯
, 不 以 屯田 为 主
。
学术界 一 向认为它始 于南朝
,
实 际上 在孙
昊时期 已经存 在 了
。
三
、
屯 田 事业 的全盛 及 其衰 落
吴 国的屯 田
,
在 孙权 当政时期 达到 了
全 盛时代
。
《
昊 志
· 孙 权传》 云
:
“ 黄武五
年
( 公元 2 2 6 年)
陆逊 以 所 在少谷
,
表令
诸 将增 广农 亩
。 权 报日
:
“ 甚善
。 今孤 父
子 亲 自受 田
,
车 中八牛 以为 四 祸
,
虽未及
古人
,
亦 欲与众均等其 劳 也
。
” 经 过 孙
权
、 陆逊 的倡导
,
当 时的 屯 田事业 有 了显
著 的发展
。 新都
、
吴郡 会佃 毗陵
,
男女各
数万 口
,
陈勋凿 句容 中道
,
动员 了屯 田及
作 士三万 人
。 都在赤乌 年 间
。 赤 乌 三 年
( 公元2 4 。
年)
孙权下 诏说
:
“ 自今 以来
,
督 军
、
郡守
、 其 谨 察非法
。
当农桑 时
,
以
役 事扰 民者
,
举 正 以 闻
。
” 尽 管 是 官 样
文 章
,
说明孙吴 统 治者还 比 较重视 屯 田
。
孙 休时
,
还几 次下诏
,
也说 明 同样情 况
。
华 核也说 孙 权时期
,
“ 广开 农桑之 业
,
积
不 紫之储
,
恤 民重 役
,
多 养 战 士
。
(
《吴 志
·
华核 传》 )
。
虽然如 此
,
屯 田兵 民的 租税负担 是严
重 的
。
《
吴 志
· 孙休传》 永 安元年
( 公元
2 5 8
)
年 十一月 壬 子
,
诏 云
:
诸 吏家 有 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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