音
,
隋唐以前
“适”
之古音读
“
的
”
(适
,
都历切
。
见
《广韵
·
入声
·
二十三锡》)
,
故
“
适
适
”
得借为
“的的”
。
又
《搜神记
·
谢郭同梦
》
:“
谢(奉)因说所梦
。
郭(伯酞)闻之怅然
,
云
:‘吾昨夜亦梦
与人争钱
,
如卿所梦
,
何期太的的也!
’”
文义大同
,
正可比类
。
今谓
“适适”
即
“的的” ,
形容所见分明
。
《淮南子
·
说林训》
:“的的者获。”高诱注.“
的的
,
明也
。
为众所见
,
故获
。
”
《玉篇
·
白部入
“的,
丁激切
,
明见也
。
”
是其证
。
( J、)考
竟
《魏书
·
贾建传
》
“考竟其二千石
以下阿纵不如法者
,
皆举奏免之
。
”
刘熙
《释名
·
释丧制
》日
:“狱死日考竟,
考得其情
,
竟其命于狱也
。
”
程树德《九朝律考
·
汉律考》日
:“乃考实以竟其事,
非谓
‘竟其命于狱也。’《
释名》恐误
。
”
按
:
刘说穿凿
。
程说近是
。
本师徐复先生尝撰
《
<释名》补疏》,
其说
“考竟”
日
:
“考
谓
考掠审问
,
竟谓穷竟其事
。
”
摇之此例
,
师训至确
。
请更举他例以申之
。
《后汉书
·
安帝纪
》诏曰
:
“
自 今长吏被考竟未报
,
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
,
剧县十
岁
,
平县五岁以上
,
乃得次用
。”
李贤注
:“
考
,
谓考问其状也
,
报
,
谓断决也
。”
李注虽未释
及
“
竟
”字,
然
“竟”
为
“穷竟其事”
之义
,
断可知矣
。
又
《质帝纪》
“其令
中都官系囚罪未殊
死考未竟者
,
一切任出
,
以须立秋
。”
考
、
竟二字分用
,
文义自明
。
本书《文帝纪》注引《魏略》载新平霍性上疏
:“奏通,
帝怒
,
遣刺奸就考竟
,
之
,
追原不及
。”
(点校本割裂
“考竟”
一词
,
以
“竟”
字属下
,
误
。)
既言
“
杀之
。
既而悔
又日
“杀
之
”,
足见
“考竟”非“狱死”
之义
。
又《高柔传》
“帝怒甚,
遂 召柔诣台;
遣使者承指至廷尉考竟(鲍)
书与狱吏
,
日
:
‘此
勋
,
勋死
,
乃遣柔还寺
。”又
《方技传
·
华佗
》
“
遂考竟佗
。
佗临死
,
出一卷
可以活人
。’”亦其例。
又
《夏侯玄传》注引《魏略》
:“会有司奏
(许)允前植以厨钱谷乞诸
徘及其官属
,
故遂收送廷尉
,
考间竟
,
减死徙边
。”
诸例之
“竟”
均非
“竟其命于狱”
之谓
。
然而被
“
考竟
”
之囚
,
多有不堪拷掠而死亡者
。
《晋书
·
贾充传
》
“贾午考
竟
,
用大杖
。
”
《后 汉书
·
马援传
》
“每有考事,
辄有物故
。”
似此
,
“考竟”
在某些文例中仿佛有
“拷杀”之
义
,
然不可逮谓致死于囚即为
“考竟”
也
。
刘教日
:
“汉魏鞠狱,
皆云考竟
。”
(见后汉书
·
党
锢传
·
陈蕃
》注)
又
《辞通》谓考竟
“含有刑讯之意。”
得其旨矣
。
(九)举
《魏书
·
高柔传
》
“(
高柔)
日
:‘汝颇曾举
人钱不?
’
(焦)子文日
:
‘
自以单贫
,
初不敢举人钱物也
。’
柔察子文色动
,
遂日
:‘汝昔举
窦礼钱
,
何言不邪?
’”
按
:
前文云窦礼
“尝
出钱与同营士焦子文
,
求不得
。”
寻其意蕴
,“举”字当为借贷之义。
本书《明帝纪》注引《魏略》
,
载张茂上书
:
“又诏
书听得以生口年纪
、颜
色与妻相当者自代
,
故富者则倾家尽产
,
贫者举假贷贯
,
贵买生口以赎其妻
。
”
举假贷贯
,
犹言借贷赊欠也
。
举有贷义
,
辞书不载
。
请更疏举之
:
王符《潜夫论
·
断讼》
:
“假举骄奢,
以作淫侈
,
高负千万
,
不肯偿责
。”假举,
同义重言
,
举亦假也
。
颜之推《还冤记
·
吕庆祖》
:
贷举
,
同义 重言
,
举亦贷也
。
“(
庆祖)忽为人所杀
,
族弟无期先贷举庆祖钱
,
咸谓为害
。’
《梁书
·
王志传》
:“京
师有寡妇无子
,
姑亡
,
举债以敛葬
,
既葬而无以还之
,
志憨其义
,
以棒钱偿焉
。”
举债
,
借债也
。
至今方言中犹有此语
。
(十)忽
忽
《魏书
·
方技传
·
华佗》
“
(李成)已故到憔
,
适值佗见收忽忽
,
不 忍从求
。”
点校本以
“忽忽”
属下
,
盖谓
“
忽忽
”
为匆忙之义
。
按
:
“忽忽”,
愁乱不安貌
。
李成至谁
,
但欲求药
,
适值华佗被捕
,
成见其优俱之状
,
故
‘不忍从求”
。
此
“忽忽”
宜属上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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