役繁数
,
重以疫病
,
民户损耗
,
统上疏日
:`
今强敌未珍
,
海内未X
,
三军有无己之
役
,
汀境有不释 之备
,
微赋 调数
,
由来积 纪
,
加以殃疫死丧之灾
,
郡 县荒虚
,
田畴芜旷
,
听闻
属
,
城民户 浸寡
,
又多残 老
,
少有丁夫
,
·
一
思 寻所由
,
小民无 知
,
既有 安上重迁 之性
,
民又
前后 出为兵者
,
生则困苦无有 温饱
,
死则委弃骸骨不反
,
是以尤用恋本
一畏远
,
同之于死
。
每
有微发
,
赢谨 居家 重累者先见输送
。
小有财货
,
倾居行赂
,
不顾穷尽
。
轻剿者则迸 入险阻
,
当就群恶
。
百姓虚竭
,
嗽 然愁 扰
,
愁扰则不营业
,
不营业 则致穷困
,
致穷困 则不 乐生
’”。
以上 引文不但明确地表 明民户所j 报的役 就是兵役
,
而且记载了人民 以贿赂和逃
1
、一
等手 段逃避
兵役 的情况
,
以及兵 役 给人民和生产带来的深 重 灾难
;
证明东吴的兵役是落 币厂
`
大民户身上
的
,
不象曹魏
,
由那 些
“
世代为兵
”
的
“
_卜
家
”
来承担
。
3
.
从 东吴 军 队兵员来源看
,
不存在士家 制 的替补制 度
。
魏晋 士家 制的一 个 十分重要特点是有着父死子代
,
兄亡弟补 的替补 制度
。
《晋书》卷 三
一
1
-
六
《刘 卞传》载:
“
(刘卞)本兵 家子
,
质 直少言
。
无儿
,
卜 兄 为太子长兵
,
既死
,
兵 例须
代
,
功曹请以F代兄役
”
。
周 一 良先生在
《“三 国志”扎
记
》
青州军条中也考证出青 州军 子弟仍
服役于青州军
。
这种现象在东吴是不存在 的
。
东吴的士 兵死 了他 们的 子弟是不会来顶替的
。
《晋书》卷五 卜七《陶磺传》载:
“吴
即平
,
普减州 郡兵
,
瑛上
一言曰
:`
又臣所统之卒本七丁
余人
,
南土温湿
,
多有气毒
,
加累 年征讨
,
死亡减耗
,
其见 在者二千四百 二十人
’
”
。
陶满是
吴亡 时才投降晋朝 的东 吴旧将
。
晋平吴 及下诏减州郡兵
,
同在晋武帝太 康元 年
,
因此陶瑛所减
之兵 员
,
当是在还作为东吴将领
“偏戍在南,
十有余年
”
时所致
。
假若当时东 吴有和魏晋一
样的士家制
,
陶瑛的兵死亡 后
,
他们的子弟就应该替补
,
可是陶瑛所 领 的兵十 余年 中减员几
达三 分之二j厄绝无一点补充
,
这不 是 反证了东 昊没有 和曹魏一样的 士家制吗?
其 实
,
从东吴 聚集兵 员的方式来看
,
也找不到有士家制 的迹象
。
东吴 的兵主 要来自召募
、
微役和简料三种
,
前二者上文已讨论过
,
而所谓简料 即
“料出”
的方式
,
与士家制也没有什么
瓜葛
。
“料出”
方式的一船特点是
“强者为兵,
赢者补户
”
,
如
《陆逊传》说陆逊:“
遂
部伍东三郡
,
强者为兵
,
赢者补户
,
得精卒数万 人
,
宿恶荡除
,
所遇肃清
,
还 屯芜 湖
。
会稽
太 守淳 于式表逊枉取民人
,
愁扰所在
。
”
这种
“强
者为兵
”
的方式
,
当然 是不 受门户限制的
,
即不管你什么出身
,
体格健壮 的就要 当兵
。
另外
,
“料出”
的主要对象虽是山越和 受讨伐郡
县的人民
,
然 对 一般人民也 经常采用这个方式
。
如
《陈表传》有云:“初,
表 所受赐复人得二百
家
,
在会稽新安 县
。
表简视其人
,
皆堪好兵
,
乃上疏陈让
,
乞以还官
,
充足精锐
。
皆料
取以充部伍
。
所在以闻
,
权甚嘉之
。
下郡县
,
料正户赢民以补其处
。
”
这里
,
料取 为 陈表复
人的是正户
,
即一般民户
;
同理
,
陈表原先的复人
“
乞以还官
”
后 的身份也应该是正户
,
以
后他们被
“料取以充部伍”
,
即是以一般民户而被料为兵的
。
再如
《胡综传》说:“刘备下 白
帝
,
权以见兵少
,
使综料诸县
,
得六千人
,
立解烦二部
,
(徐)详领左部
,
综领右部督
。
”
此处胡综所料的对象既不是山越
,
亦不是所谓
“乱民”
;
并且 那些 人被料出来后是另组成新
军
,
而不是到旧军中去顶替
,
这就足以证明
“料出”
和士家制没有什么关系
,
被料取的只是
一般民户而已
。
这和曹魏经常以
“
微发士 息
”
作为 兵 员的
一个 主要来源的情况相比较
,
一二者
不同之处
,
是十分鲜明的
。
综上所述
,
既然在东吴已取消了对士兵家的门户限制
,
士兵的子女不一定要当兵;既然
东吴 军队不存在父死 子继
,
兄死弟代的兵员替补制度
;
既然东吴所有的民户都要承担兵 役
,
而不是落在某些专门户身上
,
那么东吴不存在象魏晋那样以世兵制为主要特点的士家制不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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